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