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商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