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绿地权属人意见;

(三)占用绿地施工平面图。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退还,并恢复绿地原貌,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