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自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