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