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国有林场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