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国有林场工作。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工作。

跨市(地)、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