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