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