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