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