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六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在《威海日报》和威海人大信息网上刊载,并在最近一期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在《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