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