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