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区内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二)乱倒垃圾、污水;(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纸、袋等杂物;(四)随地大小便;(五)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六)焚烧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