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需要排放库底水体的,应当制定泄流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的,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七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并通报下游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