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