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