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摊派和非法收费,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者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