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融资租赁或者融资担保公司等,提供融资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