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或者施肥养鱼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