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白族、普米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具有代表性的口传文学;

(二)白族二月会、普米族吾昔节等各民族的节日、祭祀、礼仪;

(三)普米族搓蹉、四弦舞乐、白族拉玛民歌开益、营盘拉古傈僳摆时、怒族阿楼西杯等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民间音乐、舞蹈、文学故事、传说;

(四)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五)河西箐花普米族传统生态文化保护区和通甸罗古箐、啦井盐马古镇、石登拉竹河村、营盘拉古村等具有当地民族代表性的特色村落;

(六)通甸玉水坪遗址、茶马古道—兰坪段、营盘杨玉科家祠建筑群、兔峨土司衙署、金鸡寺等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通甸武装暴动胜利纪念址等;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