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