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二章 划定第九条已废止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高于全市年平均亩产的稳产田;(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糖、菜等生产基地;(三)农业科研和良种繁育用地及教学试验田;(四)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予以保护的其他农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