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治理,并处被毁耕地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