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治理,并处被毁耕地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