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保护标志或者擅自改变、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县(区)或县(区)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