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按期开工使用。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原征地费20%的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其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个人弃耕撂荒满一年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