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必须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建设人应当向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批准用地机关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