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房屋、畜圈、柴棚、砖瓦窑、坟墓以及擅自取土、挖渔塘;

(二)弃耕造林、建果园;

(三)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弃耕、撂荒耕地;

(四)排入超过农田灌溉标准的废水以及长期堆置物品;

(五)毁坏农田水利设施;

(六)其他破坏农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