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房屋、畜圈、柴棚、砖瓦窑、坟墓以及擅自取土、挖渔塘;(二)弃耕造林、建果园;(三)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弃耕、撂荒耕地;(四)排入超过农田灌溉标准的废水以及长期堆置物品;(五)毁坏农田水利设施;(六)其他破坏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