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占用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支付补偿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