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和公路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