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序予以补偿。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横穿公路的,必须采取保护公路的有效措施后,方可穿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