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城市公共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