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环境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