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