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为非环境类专业的学生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培养学生的环境素养和环境知识技能,提高环境意识,鼓励学生开展环境科学研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