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二条有效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