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法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定、调整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

自治区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非税收入的项目目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