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法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定、调整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自治区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非税收入的项目目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