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防空警报通信),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通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是指发放警报报知信号的基础设施,包括警报器、通信和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