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多于应选名额,也可同应选名额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