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三至七人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进行补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