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主席团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最迟应在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