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