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影响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维修等行为时,未提前三十日告知经营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营者损失的,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