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提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