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