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毁、涂改等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