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等实施主体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情况。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