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