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